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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曉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6127號清償債務事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1司執乙字第26127號
主旨:公告徵詢彰化縣二水鄉新十五段58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612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協溢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拍定。
  二、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買。
  四、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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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2-01-04
  • 更新日期 : 112-01-04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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