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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曉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0093號清償債務事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1司執乙字第10093號
主旨:公告徵詢租地建物之基地承租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土地法第104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093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昭溢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將債務人黃昭溢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臺幣670,000元拍定在案。
  二、本件如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應檢附其所有不動產之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主張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法院調查是否符合法定相關要件,從而得以認定有優先承買權利;另如同時有數人皆具優先承買之權利,並報優先承買時,本公司將公開以抽籤定之。
  三、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人應於公告揭示日起10日內檢附所有權證明文件、戶籍謄本及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證明文件具狀向本公司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行使優先承買權人如係公同共有人者,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應經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請提出已經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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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2-01-04
  • 更新日期 : 112-01-04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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