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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曉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6351號清償債務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109司執英字第56351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635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李黃秀鑾即李慶振繼承人、李益昌即李慶振繼承人、李宛津即李慶振繼承人、李燕如即李慶振繼承人、李燕禎即李慶振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110年11月10日將債務人李黃秀鑾即李慶振繼承人、李益昌即李慶振繼承人、李宛津即李慶振繼承人、李燕如即李慶振繼承人、李燕禎即李慶振繼承人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臺幣1,092,000元拍定在案。
  二、共有人陳振雷、陳振雲等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標別: 5

109年司執字056351號 財產所有人:李黃秀鑾即李慶振繼承人、李益昌即李慶振繼承人、李宛津即李慶振繼承人、李燕如即李慶振繼承人、李燕禎即李慶振繼承人

 

  • 發布日期 : 110-11-25
  • 更新日期 : 110-11-25
  • 發布單位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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