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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曉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352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事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108司執丁字第1352號
主旨:公告徵詢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說明: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352號債權人周台鳳與債務人洪偉鴻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洪偉鴻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由債權人周台鳳以新臺幣416,000元聲明承受在案。
二、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條之2,下列之人有依
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一)地上權人。
(二)典權人。
(三)租地建屋之基地承租人。
三、特此公告地上權人、典權人或租地建屋之基地承租人得於
本公告揭示日起10日內,檢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
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承受人買受。
附表:
標別: 1
108年司執字001352號 財產所有人:洪偉鴻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烈嶼鄉
青岐
510
963
15分之1
備考
使用分區編訂係金門縣政府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劃設之自然村專用區。
民 事 執 行 處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股別:丁股
函 稿 代 碼:5.24.4 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強注44①前)
股 別:丁股
- 發布日期 : 110-05-11
- 更新日期 : 110-05-11
- 發布單位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