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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曉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字第000004號選派清算人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4日
發文字號:桃院雲民信115年度司字第4號
 

主旨:公告本院115年度司字第4號選派清算人裁定。(如後附裁
   定正本)。
依據:公司法第83條。
附件:115年度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5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設
法定代理人 戴月琳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延芳  
           住
相 對 人 頂鈞企業有限公司
           設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頂鈞企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選派賴水木會計師(送達地址為桃園市桃園區文中一路325
    號1樓)為相對人頂鈞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頂鈞企業有限公司負
    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書記官   李芝菁
股   別:信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5-04
  • 更新日期 : 115-05-04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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