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曉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字第000004號選派清算人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4日
發文字號:桃院雲民信115年度司字第4號
主旨:公告本院115年度司字第4號選派清算人裁定。(如後附裁
定正本)。
依據:公司法第83條。
附件:115年度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5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設
法定代理人 戴月琳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延芳
住
相 對 人 頂鈞企業有限公司
設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頂鈞企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選派賴水木會計師(送達地址為桃園市桃園區文中一路325
號1樓)為相對人頂鈞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頂鈞企業有限公司負
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書記官 李芝菁
股 別:信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5-04
- 更新日期 : 115-05-04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