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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曉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017999號公告徵詢共有人(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事件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3項、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7999號債權人陳美女等與債務人游弘誠律師即陳春次之遺產管理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承受。
  二、共有人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承受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承受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3-05
  • 更新日期 : 115-03-05
  • 發布單位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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