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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曉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3司執17868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點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8682號債權人葉榮淵等與債務人張義隆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由債權人承受。
二、共有人黃信傑(即黃張素真及張甘之繼承人)、黃朝珈(即黃張素真及張甘之繼承人)、藍文正、王慧琴、謝方良枝、林梅芳、張心匏、黃美智(即黃張素真及張甘之繼承人)、黃安(即黃張素真及張甘之繼承人)、長井健雄、張恭啓等11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債權人承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債權人承受。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2-26
- 更新日期 : 115-02-26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