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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曉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000663號限期表示優先承買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114司執助清字第663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663號債權人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
二、共有人李進階、李忠欽、李文義、李健興、李健旭、林阿德、李益銘、李益維(兼119之9號)、楊敏昭(兼16之1號)、陳素真、李飛鴻、李詩勤、李詩源、阮慧君、阮佳錦、阮雅秋、阮玉如、阮桂芬、李 絨、李月杏、連崇裕、陳林齡美、李金永即李秋萍之繼承人、林靜子即李秋萍之繼承人等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2-11
- 更新日期 : 115-02-11
- 發布單位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