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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曉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26164號清償債務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113司執清字第26164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債務人除外)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1件。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616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周天威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共有人吳淑玲依土地登記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其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期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後,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有原拍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清股書記官邱李和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1-28
  • 更新日期 : 115-01-28
  • 發布單位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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