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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曉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25796號求償債務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宜院偉113司執溫字第25796號
主旨:公告徵詢地上建物所有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5796號債權人源益通運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駱秉恒等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拍定。
  二、地上物無門牌鐵皮屋1間及無門牌木造鐵皮頂建物1間,所有人不明,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該地上物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0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附表: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25796號 財產所有人:駱秉恒、駱秉中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宜蘭縣
南澳鄉
澳花
 
975
232
全部
360,000元
備考
駱秉恒、駱秉中各持分1/2   (原住民保留地)


附 錄: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3項、第4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一)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利人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其於法定期限或執行法院所定期限內表示願否優先承買。
  (二)共有物應有部分於拍定後,如執行法院已盡調查之能事,仍無法查悉優先承買權人或無法送達,致不能通知其優先承買者,無須公示送達。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4-09-04
  • 更新日期 : 114-09-04
  • 發布單位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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