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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曉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82816號清償債務事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3司執孟字第82816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方信為(方定賀之繼承人)、方信凱(方定賀之繼承人)、方淑冠(方定賀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281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方永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拍定。
  二、共有人方信為、方信凱、方淑冠等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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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4-08-05
  • 更新日期 : 114-08-05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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