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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撤回聲請再審狀

書狀名稱 公務員懲戒案件撤回聲請再審狀
相關條文 公務員懲戒法第95條第2項
準用公務員懲戒法第93條第1項
使用說明 於聲請再審後,認為沒有必要,而撤回聲請再審。
檔案下載 公務員懲戒案件撤回聲請再審狀.odt
公務員懲戒案件撤回聲請再審狀.pdf
更新日期 110-12-29

  • 發布日期 : 108-09-22
  • 更新日期 : 110-12-29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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