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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狀

書狀名稱 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狀
相關條文 公務員懲戒法第50條
使用說明 於言詞辯論終結,未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例如尋獲重要證據),聲請懲戒法院再開庭審理。
檔案下載 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狀.odt
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狀.pdf
更新日期 110-12-29

  • 發布日期 : 108-09-22
  • 更新日期 : 110-12-29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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