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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答辯狀

書狀名稱 公務員懲戒案件答辯狀
相關條文 公務員懲戒法第37條
使用說明 被付懲戒的公務員,在收到懲戒法院寄來的移送書繕本後,應在指定期間內,提出答辯狀,表明不服被移送懲戒的理由。
檔案下載 公務員懲戒案件答辯狀.odt
公務員懲戒案件答辯狀.pdf
更新日期 110-12-23

  • 發布日期 : 108-09-22
  • 更新日期 : 110-12-23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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