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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回復原狀狀(上訴、抗告等期間回復原狀)

書狀名稱 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回復原狀狀(上訴、抗告等期間回復原狀)
相關條文 公務員懲戒法第99條
準用行政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使用說明 因天災或不可歸責的事由(例如突患重病),而耽誤上訴或抗告等期間,聲請法院准許補行上訴或抗告等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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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回復原狀狀(上訴、抗告等期間回復原狀).pdf
更新日期 110-12-29

  • 發布日期 : 109-07-16
  • 更新日期 : 110-12-29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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