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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續行訴訟狀(合意停止後之續行訴訟)

書狀名稱 聲請續行訴訟狀(合意停止後之續行訴訟)
相關條文 行政訴訟法第184條
使用說明 雙方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後,在4個月內向法院聲請繼續進行訴訟。
檔案下載 行政訴訟聲請續行訴訟狀(一)(合意停止後之續行訴訟).odt
行政訴訟聲請續行訴訟狀(一)(合意停止後之續行訴訟).pdf
更新日期 113-01-31

  • 發布日期 : 112-07-31
  • 更新日期 : 113-01-31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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