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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負擔訴訟費用狀(撤回訴訟之對造)
書狀名稱 | 聲請負擔訴訟費用狀(撤回訴訟之對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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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文 | 行政訴訟法第104條 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 |
使用說明 | 原告撤回訴訟後,被告向法院聲請他先前支付的費用(例如調查證據的費用)由原告負擔。 |
檔案下載 | 行政訴訟聲請負擔訴訟費用狀(撤回訴訟之對造).pdf 行政訴訟聲請負擔訴訟費用狀(撤回訴訟之對造).odt |
更新日期 | 113-01-31 |
- 發布日期 : 112-07-31
- 更新日期 : 113-01-31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