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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負擔訴訟費用狀(撤回訴訟之對造)

書狀名稱 聲請負擔訴訟費用狀(撤回訴訟之對造)
相關條文 行政訴訟法第104條
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
使用說明 原告撤回訴訟後,被告向法院聲請他先前支付的費用(例如調查證據的費用)由原告負擔。
檔案下載 行政訴訟聲請負擔訴訟費用狀(撤回訴訟之對造).pdf
行政訴訟聲請負擔訴訟費用狀(撤回訴訟之對造).odt
更新日期 113-01-31

  • 發布日期 : 112-07-31
  • 更新日期 : 113-01-31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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