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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回復原狀狀(通常或簡易訴訟事件之起訴期間回復原狀)

書狀名稱 聲請回復原狀狀(通常或簡易訴訟事件之起訴期間回復原狀)
相關條文 行政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使用說明 因天災或不可歸責的事由(例如突患重病),而耽誤通常訴訟或簡易訴訟事件的法定起訴期間,聲請法院准許補行起訴。
檔案下載 行政訴訟聲請回復原狀狀(通常或簡易訴訟事件之起訴期間回復原狀).odt
行政訴訟聲請回復原狀狀(通常或簡易訴訟事件之起訴期間回復原狀).pdf
更新日期 113-01-31

  • 發布日期 : 112-07-31
  • 更新日期 : 113-01-31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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