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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聲請狀--聲請確定因災失蹤人死亡

書狀名稱 家事聲請狀--聲請確定因災失蹤人死亡
相關條文 災害防救法第47條之1
家事事件法第154條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
使用說明 聲請法院確定符合規定的因災害失蹤之人,有事實足認確已死亡而未發現屍體者(應於災難發生後1年內為之)。收到法院確定死亡之裁定後,應於30日內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檔案下載 6-060家事聲請狀--聲請確定因災失蹤人死亡.odt
6-060家事聲請狀--聲請確定因災失蹤人死亡.pdf
更新日期 110-12-22

  • 發布日期 : 108-09-22
  • 更新日期 : 110-12-22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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