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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聲請狀--聲請確定因災失蹤人死亡
書狀名稱 | 家事聲請狀--聲請確定因災失蹤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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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文 | 災害防救法第47條之1 家事事件法第154條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 |
使用說明 | 聲請法院確定符合規定的因災害失蹤之人,有事實足認確已死亡而未發現屍體者(應於災難發生後1年內為之)。收到法院確定死亡之裁定後,應於30日內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
檔案下載 | 6-060家事聲請狀--聲請確定因災失蹤人死亡.odt 6-060家事聲請狀--聲請確定因災失蹤人死亡.pdf |
更新日期 | 110-12-22 |
- 發布日期 : 108-09-22
- 更新日期 : 110-12-22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