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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

書狀名稱 家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
相關條文 民法第1156條
民法第1157條
家事事件法第127條
家事事件法第129條
使用說明 繼承人依照民法第1156條規定,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的遺產明細,並請法院進行公示催告程序,要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報明債權。
檔案下載 6-048家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odt
6-048家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pdf
更新日期 110-12-22

  • 發布日期 : 108-09-22
  • 更新日期 : 110-12-22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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