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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書狀名稱 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相關條文 民法第1174條
家事事件法第164
家事事件法第177條
使用說明 繼承人決定拋棄他的繼承權利時,應該在得知繼承消息起3個月內,依民法第1174條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檔案下載 6-047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odt
6-047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pdf
更新日期 110-12-22

  • 發布日期 : 108-09-22
  • 更新日期 : 110-12-22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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