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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聲請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受監護宣告人)

書狀名稱 家事聲請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受監護宣告人)
相關條文 民法第106條
民法第1113條之1準用第1098條
家事事件法
使用說明 因為監護人與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令規定不可以在特定事務當受監護宣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時,聲請法院為其選任可以代為處理的特別代理人。
檔案下載 6-041家事聲請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受監護宣告人).odt
6-041家事聲請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受監護宣告人).pdf
更新日期 110-12-22

  • 發布日期 : 108-09-22
  • 更新日期 : 110-12-22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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