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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聲請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未成年人)

書狀名稱 家事聲請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未成年人)
相關條文 民法1086條第2項
民法第1098條第2項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
使用說明 因為父母(或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依法令規定不可以在特定事務當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時,聲請法院為子女選任可以代為處理的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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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9家事聲請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未成年人).pdf
更新日期 110-12-22

  • 發布日期 : 108-09-22
  • 更新日期 : 110-12-22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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