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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聲請狀--請求宣告變更(養)子女之姓氏

書狀名稱 家事聲請狀--請求宣告變更(養)子女之姓氏
相關條文 民法1059條第5項
民法第1078條第3項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
使用說明 因為父母離婚、一方死亡(或生死不明滿3年)、沒有盡到照顧教養責任,為子女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子女的姓氏。
檔案下載 6-027家事聲請狀--請求宣告變更(養)子女之姓氏.odt
6-027家事聲請狀--請求宣告變更(養)子女之姓氏.pdf
更新日期 110-12-22

  • 發布日期 : 108-09-22
  • 更新日期 : 110-12-22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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