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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聲請狀--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書狀名稱 家事聲請狀--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相關條文 民法1055條第5項
民法第1089條之1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
使用說明 父母離婚或未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已約定子女監護權,但對方不給探視子女,聲請法院裁定探視子女的方式。
檔案下載 6-024家事聲請狀--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方式.odt
6-024家事聲請狀--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方式.pdf
更新日期 110-12-22

  • 發布日期 : 108-09-22
  • 更新日期 : 110-12-22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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