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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聲請狀--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及會面交往方式
書狀名稱 | 家事聲請狀--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及會面交往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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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文 | 民法1055條第1項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 家事事件法第107條 |
使用說明 | 主張未約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因對方未撫養照顧子女,聲請法院裁定監護權由聲請人行使、相對人應交付孩子、相對人探視子女的方式。 |
檔案下載 | 6-022家事聲請狀--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及會面交往方式.odt 6-022家事聲請狀--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及會面交往方式.pdf |
更新日期 | 110-12-22 |
- 發布日期 : 108-09-22
- 更新日期 : 110-12-22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