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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聲請狀--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及會面交往方式

書狀名稱 家事聲請狀--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及會面交往方式
相關條文 民法1055條第1項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
家事事件法第107條
使用說明 主張未約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因對方未撫養照顧子女,聲請法院裁定監護權由聲請人行使、相對人應交付孩子、相對人探視子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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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2家事聲請狀--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及會面交往方式.pdf
更新日期 110-12-22

  • 發布日期 : 108-09-22
  • 更新日期 : 110-12-22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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