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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聲請狀--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

書狀名稱 家事聲請狀--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
相關條文 民法1055條第1項
民法第1089條之1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
使用說明 父母離婚或未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因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成,聲請法院裁定由聲請人行使監護權。
檔案下載 6-021家事聲請狀--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odt
6-021家事聲請狀--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pdf
更新日期 110-12-22

  • 發布日期 : 108-09-22
  • 更新日期 : 110-12-22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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