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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報狀--陳報財產清冊

書狀名稱 陳報狀--陳報財產清冊
相關條文 民法第1094條第3項
民法第1094條第4項
民法第1099條
民法第1111條第1項
民法第1113條
使用說明 監護人自監護開始時起2個月內,對於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法院指定的人,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檔案下載 6-005陳報狀--陳報財產清冊.odt
6-005陳報狀--陳報財產清冊.pdf
更新日期 110-12-22

  • 發布日期 : 108-09-22
  • 更新日期 : 110-12-22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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