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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聲請狀--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
書狀名稱 | 家事聲請狀--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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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文 | 家事事件法第15條 |
使用說明 | 家事事件當事人,有和法定代理人(輔助人)利益衝突、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有困難,或能力不足有保護利益必要等情形,聲請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 |
檔案下載 | 6-004家事聲請狀--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odt 6-004家事聲請狀--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pdf |
更新日期 | 110-12-22 |
- 發布日期 : 108-09-22
- 更新日期 : 110-12-22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