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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聲請狀--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

書狀名稱 家事聲請狀--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
相關條文 家事事件法第15條
使用說明 家事事件當事人,有和法定代理人(輔助人)利益衝突、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有困難,或能力不足有保護利益必要等情形,聲請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
檔案下載 6-004家事聲請狀--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odt
6-004家事聲請狀--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pdf
更新日期 110-12-22

  • 發布日期 : 108-09-22
  • 更新日期 : 110-12-22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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