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的審級架構為何?第一審管轄法院為何層級法院?採取專屬管轄制度設計的目的為何?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的審級架構為何?第一審管轄法院為何層級法院?採取專屬管轄制度設計的目的為何?
(一)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是沿襲德國行政法院法第47條法規審查程序的制度,第一審管轄法院均為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如不服其所為的裁判,得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救濟,採二審級制。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9規定,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由「都市計畫區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專屬管轄,是基於便利民眾參與訴訟,並使法院易於就近調查相關事證等因素的考量,參酌行政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而設。又都市計畫區所在地如有跨連數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區域的情況時,則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條管轄競合的規定處理,併此敘明。
- 發布日期 : 112-07-21
- 更新日期 : 112-07-21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