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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訴遭上級審法院裁判駁回確定,上訴人得否以相同原因提起再審?
如果上訴遭上級審法院裁判駁回確定,上訴人得否以相同原因提起再審?
當事人不服判決結果時,應先透過通常救濟程序中的上訴程序提起救濟,如果當事人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的各款事由作為上訴理由,被上級審行政法院判決認定上訴無理由,或當事人知道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的各款事由,卻不透過上訴程序為主張(包含沒有提起上訴、超過可以提起上訴的期間才提起上訴或沒有繳納上訴裁判費而遭法院以不合法駁回等情形),都不可以在判決確定之後,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的各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以維護訴訟經濟與再審的補充性原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但書)。
- 發布日期 : 112-07-17
- 更新日期 : 112-07-17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