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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法規範如果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或是適用法規範所表示的見解與憲法法庭統一見解的裁判有異,其聲請人提起再審的不變期間從何時起算?其再審最長期間的計算,應否扣除聲請案件繫屬憲法法庭的期間?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法規範如果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或是適用法規範所表示的見解與憲法法庭統一見解的裁判有異,其聲請人提起再審的不變期間從何時起算?其再審最長期間的計算,應否扣除聲請案件繫屬憲法法庭的期間?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法規範如果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或是適用法規範所表示的見解與憲法法庭統一見解的裁判有所不同時,其聲請人必須於30日的不變期間內提起再審。這個期間從裁判送達後的隔天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3項)。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令,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時,各該解釋的聲請人,可以就其原因案件依法提起再審,而各該聲請案繫屬於憲法法庭的期間,即從聲請案繫屬於憲法法庭的那一天起,至解釋送達聲請人的那一天為止,不計入法律規定原因案件再審的最長期間(司法院釋字第800號解釋)。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6項規定,聲請人以「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為理由提起再審時,計算可以提起再審最長的5年期間時,應該要扣除聲請案件繫屬憲法法庭的期間,使聲請人的訴訟權可以獲得實質保障。

  • 發布日期 : 112-07-17
  • 更新日期 : 112-07-17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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