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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的當事人,如欲請求最高行政法院作成統一見解,是否必須要委任律師?

上訴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的當事人,如欲請求最高行政法院作成統一見解,是否必須要委任律師?

       訴訟標的金(價)額150萬元以下的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事件的當事人,上訴於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期間,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4第2項規定,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的法律見解,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已產生歧異,得向受理本案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聲請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為統一見解的裁判。此時程序上準用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4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發布日期 : 112-07-17
  • 更新日期 : 112-07-17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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