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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有什麼好處?

調解有什麼好處?

到法院打官司提起訴訟,是由法官依照法律規定,透過訴訟程序以判決的方式認定當事人是非對錯,當事人必須蒐集證據、提出證據、繳納裁判費、到法院進行訴訟程序,花的時間會比較久,而且判決結果一造勝訴、一造敗訴,甚至可能雙方都不滿意。而調解制度的好處在於,調解是在具有專業知識的調解委員的協調下,當事人之間互相讓步,尋求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此外,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具有相同效力,參與調解的當事人不得就相同的事件再為爭執或嗣後為與調解內容相歧異的主張,行政法院亦不得再受理相同的事件或為與調解內容相歧異的認定(行政訴訟法第228條之5準用第222條再準用第213、214、216條),而且如果成立調解的其中一方不履行調解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直接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4項)。因此,調解可以達到紓解訟源與減輕司法負擔的效果,也可以使當事人避免花費許多勞力、時間及費用進行爭訟,達成三贏的局面。

  • 發布日期 : 112-07-13
  • 更新日期 : 112-07-13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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