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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擔心無法於訴訟中好好表達,可否請求家人或是可信賴之人等在場陪同進行訴訟?

如有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擔心無法於訴訟中好好表達,可否請求家人或是可信賴之人等在場陪同進行訴訟?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2條及第13條保障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權益的意旨,訴訟關係人如有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法院應使用通譯(行政訴訟法第122條之1第2項);訴訟關係人除了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第55條聲請偕同輔佐人到場外,也可以在審判長的許可下,由其信賴且足以支持其清楚表達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陪同在場(行政訴訟法第122條之1第2項)。

至於「其信賴之人」,係指與訴訟關係人關係緊密之重要他人,例如保母、好友等均屬之。

  • 發布日期 : 112-07-13
  • 更新日期 : 112-07-13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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