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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對於109年7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發布具法規性質之都市計畫,得否於施行後,適用該程序提起行政救濟?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對於109年7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發布具法規性質之都市計畫,得否於施行後,適用該程序提起行政救濟?
為明確得適用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規定的範圍,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5條第1項明定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五章規定僅適用於109年7月1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後,才發布的都市計畫,於施行前已發布的都市計畫,則不適用該程序的規定。
- 發布日期 : 112-07-06
- 更新日期 : 112-07-06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