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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或退休後,已經不是工會會員了,如果與老闆間仍因原來的勞動關係發生爭執,還可以選定由原來所參加的工會起訴嗎?

離職或退休後,已經不是工會會員了,如果與老闆間仍因原來的勞動關係發生爭執,還可以選定由原來所參加的工會起訴嗎?

參加工會的多數勞工,如於離職、退休後,皆因在職期間的勞動關係所生權利爭議,有對雇主起訴以維護自己權利之需求,而且對於訴訟結果有影響之主要爭點均有財產上利害關係而有共同利益時(例如:遭公司大量解雇之勞工或已退休之勞工,欲對雇主提起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訴訟),雖已離職、退休而喪失原屬工會之會員身分,然為周全對勞工訴訟權益的保障,勞動事件法明定仍得選定離職、退休前原參加的工會為其等起訴,並同樣適用勞動事件法關於由工會為會員勞工進行訴訟、保全程序等相關規定,而與現職勞工得由所屬工會為選定當事人協助進行訴訟之情形一致。(勞動事件法第45條第4項)

  • 發布日期 : 108-11-07
  • 更新日期 : 108-12-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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