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各地或全國性律師公會依法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如果覺得不熟悉法律程序或不會撰擬書狀,也可以向各地或全國性律師公會提出陳請,如果各地或全國性律師公會認為該法官涉有違失,可由其等整理及補強事證後,再以該律師公會的名義向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評鑑之請求。
(參考法條:法官法第35條第1項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