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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 : 我想聲請統一解釋法令,聲請書內容應該包括什麼?

人民已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認為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的見解,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的見解不同時,得於3個月內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的判決(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3項)。關於3個月期間的計算請詳參(Q05)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分別由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審理。民事訴訟的終審法院為最高法院,行政訴訟的終審法院為最高行政法院,分屬於不同審判權。當兩個終審法院針對同一個法律的解釋適用見解不同時,就有統一見解的必要。例如,最高法院民事庭認為行政罰鍰裁處確定後,未執行完成前,受處分人死亡,行政機關不能再就遺產執行行政罰鍰;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在同樣的情形,行政機關可以就遺產的範圍內執行行政罰鍰(改編自釋字第621號解釋),就產生不同審判權的終審法院適用法規範的見解歧異。這種情形就可以依法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但如果是相同審判權上下級審間,例如高等法院民事庭與最高法院民事庭之間的見解歧異,由於二者間並非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的關係,其見解歧異就不屬於統一解釋法令的範疇。此外,假設上例中的最高法院民事庭在後來的其他裁判中變更見解,認為行政機關可以就遺產的範圍內執行行政罰鍰時(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2項後段),原來見解不同的情形就消失了,當然就不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統一解釋法令。

提出此類聲請,聲請書內應記載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檢附確定終局裁判及與聲請案件有關文件名稱與件數等法定事項、確定終局判決的法院與案號、何時送達、遵守3個月內提出(憲法訴訟法第85條第1、2、3、7、8款),相關格式請參考人民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自我檢核表憲法訴訟書狀範例

聲情書還必須具體說明案件事實與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所涉法規範,以指明不同審判權的終審法院在適用同一法規範時,所表示的見解不同,並明確記載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以及聲請人希望憲法法庭如何判決(憲法訴訟法第85條第4、5、6款)。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84條及第85條

  • 發布日期 : 111-01-24
  • 更新日期 : 112-08-29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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