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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9 : 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後,對於新舊法接軌期間聲請人的權益有何保障?

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後,對於新舊法接軌期間聲請人的權益有何保障?

  • 111年1月4日起送達的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新法(憲法訴訟法),人民可提起裁判憲法審查聲請

人民對於新法施行後所受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無論是認為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法令)或該裁判本身有牴觸憲法的情事,都可以於裁判送達後6個月不變期間內,依新法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憲法法庭審理後如果認為確屬違憲,將直接廢棄該確定終局裁判,發回管轄法院重新審理。

  • 111年1月3日以前送達的確定終局裁判,適用舊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人民仍可提起法規範(法令)憲法審查聲請

人民對於新法施行前所受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所適用的法規範(法令)有牴觸憲法的情事,請儘早即時於新法施行前提出聲請;如果來不及提出聲請,在新法施行後,仍然可以在6個月內,即111年7月3日(星期日,以次日7月4日代之)以前提出聲請。由於以上聲請案件的原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在新法施行前,沒有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適用,憲法法庭尚不得於宣告法規範(法令)違憲的同時廢棄原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須循現制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的途徑以維權益。
另外,立法機關考量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改由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新制於108年7月4日施行後,到新法施行前這段期間,人民如果無法就法院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的確定終局裁判,於新法施行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對於人民權利保障未臻周全,於是在新法第92條第1項設但書規定,對於新法施行前已送達,並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的確定終局裁判,例外允許於新法施行後6個月內(即111年7月4日止)可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也就是說,雖然是在111年1月3日以前送達的確定終局裁判,如果該裁判已經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就例外適用新法,並在111年7月4日前,人民可向憲法法庭提起裁判憲法審查聲請。

 

  • 發布日期 : 108-10-23
  • 更新日期 : 112-08-29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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