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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 : 憲法訴訟是否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憲法訴訟是否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1. 憲法訴訟法對於聲請憲法審查,並未採律師強制代理,當事人可以自己提出聲請或答辯,也可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出。另外,經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可,當事人也可以委任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機關辦理法制或法務人員提出憲法審查聲請。
  2. 但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時,則採律師強制代理為原則,除當事人或其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具有一定的專業資格(即具有法官、律師或法學教師資格)、受審查法規範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相關機關的代表人,以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被彈劾人已選任辯護人等情形以外,當事人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提高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的水準及效率,並兼顧維護當事人憲法訴訟權益。
  • 發布日期 : 108-10-23
  • 更新日期 : 112-08-29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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