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解委員應該保持中立,不可以和當事人、 關係人、代理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案件以外的接觸、往還酬應等不當行為,所以不可以有這些行為。
參考法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11條、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第 21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