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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人可以當家事調解委員?
什麼人可以當家事調解委員?
- 家事調解委員應該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且須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品行端正,著有信譽。
(二)對調解工作富 有熱忱。
(三)生活安定且有充裕時間。
(四)身心健康有說服能力。
(五)具有豐富 社會知識經驗。
(六)曾任法官。
(七)心理 師。
(八)社會工作師。
(九)醫師。
(十)律師。
(十一)具有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的學經歷。
(十二)具有家事調解專業經驗。 - 擬聘任的家事調解委員,不能有下列情形之 一,如已聘任者,應予解任:
(一)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二)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或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心理師受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或心理師證書之處分。
(七)社會工作師受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處分。
(八)律師受除名之處分。
(九)醫師受廢止執業 執照或醫師證書之處分。
(十)會計師受除 名之處分。
(十一)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 業證書之處分。
(十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十三)有違反職務或其他不適於擔任家事調解委員之行為、情事。
參考法條
- 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
-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4 條、第 7 條
- 發布日期 : 108-10-21
- 更新日期 : 111-02-14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