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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人可以當家事調解委員?

什麼人可以當家事調解委員? 

  1. 家事調解委員應該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且須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品行端正,著有信譽。
    (二)對調解工作富 有熱忱。
    (三)生活安定且有充裕時間。
    (四)身心健康有說服能力。
    (五)具有豐富 社會知識經驗。
    (六)曾任法官。
    (七)心理 師。
    (八)社會工作師。
    (九)醫師。
    (十)律師。
    (十一)具有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的學經歷。
    (十二)具有家事調解專業經驗。
  2.  擬聘任的家事調解委員,不能有下列情形之 一,如已聘任者,應予解任:
    (一)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二)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或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心理師受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或心理師證書之處分。
    (七)社會工作師受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處分。
    (八)律師受除名之處分。
    (九)醫師受廢止執業 執照或醫師證書之處分。
    (十)會計師受除 名之處分。
    (十一)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 業證書之處分。
    (十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十三)有違反職務或其他不適於擔任家事調解委員之行為、情事。

參考法條

  1. 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
  2.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4 條、第 7 條
  • 發布日期 : 108-10-21
  • 更新日期 : 111-02-14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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