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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提審被駁回,可否聲明不服?

聲請提審被駁回,可否聲明不服?

法院依提審法第5 條第1 項各款事由裁定駁回,或依第9 條第1 項經審查後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而裁定駁回時,聲請人或受裁定人(非聲請人之被逮捕、拘禁人)均得提起抗告救濟,以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

(相關法條:提審法第10 條第1 項

  • 發布日期 : 108-10-01
  • 更新日期 : 110-01-07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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