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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法第8 條第2 項所謂「必要時,得通知相關第三人到場陳述意見」適用在何種情形?

提審法第8 條第2 項所謂「必要時,得通知相關第三人到場陳述意見」適用在何種情形?

被逮捕、拘禁人為未成年人或身心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為輔助其陳述能力,法院於必要時得通知被逮捕、拘禁人之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等相關第三人到場陳述意見。(相關法條:提審法第8 條第2 項

  • 發布日期 : 108-10-01
  • 更新日期 : 110-01-07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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