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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提審得裁定駁回之事例為何?

聲請提審得裁定駁回之事例為何?

  1. 經法院逮捕、拘禁,例如審判中經法院拘提到案,因已符合法官保留原則,自無提審之必要。
  2. 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例如入出國及移民法依司法院釋字第708 號解釋之意旨完成立法修正後即屬之。
  3. 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人身自由者,例如已經檢察官具保、責付及限制住居。
  4. 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者,係指遭逮捕、拘禁後死亡而言;如在逮捕、拘禁前即已死亡,則應屬「無逮捕、拘禁事實」之情形。
  5. 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者,例如依各審級法院之判決、裁定(含已確定及未確定)或處分所為之逮捕、拘禁,因已符合法官保留原則,自無提審之必要。
  6. 無逮捕、拘禁事實者,係指自始未遭逮捕、拘禁而言,不包括曾遭逮捕、拘禁後已回復自由者。例如聲請人僅是經檢察官傳喚到庭,並無逮捕、拘禁之情事,即屬之。

(相關法條:提審法第5條第1 項

  • 發布日期 : 108-10-01
  • 更新日期 : 110-01-07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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