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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拘禁人以外之「他人」亦得聲請提審,所謂「他人」,如何界定其範圍?

被逮捕、拘禁人以外之「他人」亦得聲請提審,所謂「他人」,如何界定其範圍?

聲請提審之人,不限於被逮捕、拘禁之本人,即被逮捕、拘禁人以外之他人亦得為之,與憲法第8 條第2 項所規定相同,蓋本人既被逮捕或拘禁,難以行使其提審請求權,故許他人亦得行使,以期保護之周密。

(相關法條: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

  • 發布日期 : 108-10-01
  • 更新日期 : 110-01-07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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