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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08 號及第710 號解釋所提及「即時有效司法救濟」,與提審法之關係?

司法院釋字第708 號及第710 號解釋所提及「即時有效司法救濟」,與提審法之關係?

提審係人民受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得即時請求法院提審,由法院即時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而司法院釋字第708 號及第710 號解釋意旨指出,受收容人或受暫時收容人表示不服,或要求法院審查決定是否予以收容,收容或暫時收容之機關應即於24 小時內將受收容人或受暫時收容人移送法院迅速決定是否應予收容,其即時司法救濟程序較提審制度更為快速;且提審本屬「救急」制度,用以補充正當法律程序之不足,是以如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憲法保障人民得聲請法院即時救濟之意旨業已實現時,自毋庸再進行提審程序。

(相關法條: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

  • 發布日期 : 108-10-01
  • 更新日期 : 110-01-07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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