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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剝奪」與「人身自由限制」二者區別之界限為何?人身自由受限制者得否聲請提審救濟?
「人身自由剝奪」與「人身自由限制」二者區別之界限為何?人身自由受限制者得否聲請提審救濟?
一、「人身自由剝奪」與「人身自由限制」二者區別之界限為何?
「人身自由之剝奪」與「人身自由之限制」同為以違反當事人意思之強制方法,干預當事人之行動自由,兩者程度上之區別在於干預強度及時間長短。
- 人身自由之剝奪:指違反當事人之意思,將人拘束於特定、有限制空間之謂,包括完全排除身體之活動、限制停留在特定處所,例如羈押、收容、管收、刑罰執行等。只要人身自由已達被剝奪狀態,均可聲請提審救濟。
- 人身自由之限制(狹義):尚未達空間限制,僅是移動自由的限制,並非全面、而是部分地限制自由,例如限制出境、盤查所為之短暫攔阻。(相關法條: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
二、人身自由受限制者得否聲請提審救濟?
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某程度亦屬拘束一部分的人身自由,但未將當事人拘束在封閉處所,與外界尚有接觸聯繫,未達到剝奪人身自由之程度。人身自由之限制需有法律明確授權依據,但因尚未達被剝奪狀態,並非聲請提審之對象。(相關法條: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
- 發布日期 : 108-10-01
- 更新日期 : 110-01-07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