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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審理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案件之審理權限範圍?

職務法庭審理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案件之審理權限範圍?

  1. 比較法官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與第3款規範之用語,第2款職務案件稱職務法庭審理法官「不服職務處分」事項,第3款職務訴訟則稱職務法庭審理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事項。因此,職務法庭審理第2款職務案件之範圍,及於職務處分整體違法性問題,包括是否影響審判獨立;相對地,職務法庭審理第3款職務案件之範圍,則僅限於職務監督「是否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問題。除此以外,職務監督倘具有其他欠缺適法性或適當性之瑕疵,例如是否基於錯誤之事實作成監督,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則非職務法庭所得審理,此部分仍應循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或申訴、再申訴救濟,其中屬行政處分經復審者,並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與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向行政法院起訴。
  2. 至於職務法庭如何判斷實際個案有無審判權限,則依「當事人法官之主張」認定,惟當事人法官就其主張應由職務法庭審判之要素,包括個案程序標的是否為職務監督行為,有無影響其審判獨立等,仍應為適當之釋明。
  • 發布日期 : 109-07-15
  • 更新日期 : 109-07-15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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